1 |
鑑定、鑑價不分開作業,鑑定鑑價結果會提供非正式會議記錄給委託人 。 |
2 |
2008 年 9 月底前,本協會僅受理在世華人藝術家之作品 。 |
3 |
無論有多少作品申請鑑定鑑價,委託人都僅先送一件申請書及收件手續費供協會交鑑定委員會決議是否收件 , 收件後若發現為爭議件 , 畫廊協會有權將申請件退回委託人 。 |
4 |
特殊情況需緊急處理之個案,每件將加收 50% 的費用 (10 個工作天內完成 ) 。 |
5 |
每件作品如需開立鑑定書,每張需酌收工本費 NT$20,000 元整 。 |
6 |
鑑定委員會之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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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委員 |
設水墨、西畫、雕塑、特殊材質等四組,每組由相關學者、專家 5 人組成 。 |
專門委員 |
視個案另延聘國內外專業學者、材料鑑定師、以及藝術家之資深師生代表、家屬、基金會、和相關代理、經營之畫廊、專業人士等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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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協會受理案件申請時,會通知申請人將作品送至指定地點,另行擇期召 開非公開之專案鑑定鑑價會議 。 |
8 |
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申請藝術品委託鑑定,即視同意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不得異議 。 |
10 |
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將由本協會理監事會議決議再另行公告 。 |